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29号)[见附件]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办理地点:www.hg9338.cc|免费注册区景乐南路377号或环城东段168号www.hg9338.cc|免费注册政务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838-3205110
监督电话:0838-3121018
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指南:
居民身份证首次办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换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应当申请补领。
居民临时身份证办理: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簿:现场查验原件。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现场打印签字。
身份证标准照片及指纹:本人亲自前往受理地点采集。
换证材料:居民身份证(旧)现场查验原件。
临时身份证材料:持办理二代证领取通知单和居民户口本现场制作。
办理流程:准备材料-现场查验-拍照录指纹-持领证通知到所在各镇派出所领取身份证。
办理期限:60天,交通不便地区,延长不超过30天。
收费标准: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8年4月1日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免费,具体免费的包括: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等。到期换发收费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损坏补领收费工本费每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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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2月5日 川价发〔2005〕29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决定,同意按照《关于我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准备工作的报告》(川换证〔2004〕5号)要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收取。收入划分比例按省80%(含上缴公安部67.5%即材料费13.5元/证)、市、州5%、县(市、区)15%执行(成都市分成比例办法自行确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门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33号)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各级财政金库。
二、对符合财综〔2004〕8号文件规定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由市、州及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确保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略)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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